物品单位 | 价格 | 品牌 |
---|---|---|
千克 | 230 | 郑州百思特 |
EINECS编号 | 200-014-9 |
品牌 | 郑州百思特 |
型号 | 食品级、饲料级 |
外观 | 细粉、液体、晶体、固体 |
别名 | 钙化醇 |
CAS编号 | 50-14-6 |
规格 | 纸板桶装25公斤一桶 |
保质期 | 36个月 |
主要用途 | 适应症:変剂量也用于皮肤结核、皮肤及粘膜各型红斑狼疮等。维生素D3具有调节细胞生长的作用,包括诱导细胞的正常分化和圄制细胞的过渡增殖。 |
英文名称 | Vitamin D2 |
纯度 | 99.9% |
分子式 | C28H44O |
有效物质含量 | 99 |
主要营养成分 | 维生素D2 |
中文名称:维生素D2
中文别名:钙化醇
英文名称:Vitamin D2
分子式:C28H44O
分子量:396.6484
【产品性状】
性状:粉末,无臭无味,遇光或空气变质,耐热性好
【维生素D2 检测】 GB14755-2007
指标名称 | 指标要求 |
含量 | 97.0-103.0% |
外观 | 白色结晶粉末 |
麦角甾醇 | 无浑浊或沉淀 |
比旋光度 | +102---+107 |
吸收系数 | 460-490 |
用途:营养增补剂促进钙和磷的吸收,使骨组织正常化
1、用于维生素D缺乏症的预防与治疗。如:*素食者、肠外营养病人、*功能不
全伴吸收不良综合征、肝胆疾病(肝功能损害、肝硬化、阻塞性黄疸)、小肠疾病(脂性腹泻
、局限性肠炎、长期腹泻)、胃切除等。
2、用于慢性低钙血症、低磷血症、佝偻病及伴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骨软化症、家族性
低磷血症及甲状旁腺功能低下(术后、特发性或假性甲状旁腺功能低下)的治疗。
3、用于治疗急、慢性及潜在手术后手足抽搐症及特发性手足抽搐症。
维生素D主要有以下生理功能:
1、 提高肌体对钙、磷的吸收,使血浆钙和血浆磷的水平达到饱和程度。
2、 促进生长和骨骼钙化,促进牙齿健全;
3、 通过肠壁增加磷的吸收,并通过肾小管增加磷的再吸收;
4、 维持血液中柠檬酸盐的正常水平;
5、 维生素D3是活性的7-脱氢胆固醇。由大多数*动物真皮层的7-脱氢胆固醇经紫外线照射后生成。实际上它是一种激素原,本身无活性,需先在*中代谢成25-羟胆钙化醇,再在*进一步羟基化后才有活性。
用途:营养增补剂促进钙和磷的吸收,使骨组织正常化
1、用于维生素D缺乏症的预防与治疗。如:*素食者、肠外营养病人、*功能不全伴吸收不良综合征、肝胆疾病(肝功能损害、肝硬化、阻塞性黄疸)、小肠疾病(脂性腹泻、局限性肠炎、长期腹泻)、胃切除等。
2、用于慢性低钙血症、低磷血症、佝偻病及伴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骨软化症、家族性低磷血症及甲状旁腺功能低下(术后、特发性或假性甲状旁腺功能低下)的治疗。
3、用于治疗急、慢性及潜在手术后手足抽搐症及特发性手足抽搐症。
注意事项:
1、治疗低钙血症前,应先控制血清磷的浓度,并定期复查血钙等有关指标;除非遵医嘱,避免同时应用钙、磷和维生素D制剂。血液透析时可用碳酸铝或氢氧化铝凝胶控制血磷浓度,维生素D2疗程中磷的吸收增多,铝制剂的用量可以酌增。
2、由于个体差异,维生素D2用量应依据临床反应作调整。
3、对诊断的干扰:维生素D2可促使血清磷酸酶浓度降低,血清钙、胆固醇、磷酸盐和镁的浓度可能升高,尿液内钙和磷酸盐的浓度亦增高。
4、下列情况应慎用:动脉硬化、心功能不全、高胆固醇血症、高磷血症;对维生素D高度敏感及肾功能不全;非*病用维生素D2治疗时,如患者对维生素D2异常敏感,也可产生*毒性。
5、疗程中应注意检查:血清尿素氮、肌酐和肌酐清除率、血清碱性磷酸酶、血磷、24小时尿钙、尿钙与肌酐的比值、血钙(用治疗量维生素D2时应定期作监测,维持血钙浓度2.00—2.50mmol/L)、以及骨X线检查等。
6、高血钙症、维生素D增多症、高磷血症伴肾性佝偻病患者禁用。
7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:高钙血症孕妇可伴有对维生素D2敏感,应注意剂量调整。
8、儿童用药:*对维生素D2敏感性个体间差异大,用量应慎重决定,血清钙和磷浓度的乘积[Ca]×[P](mg/dl)不得大于58。
用途:营养增补剂。
限量:1.GB14880-94(μg/kg):液体奶10~20;人造奶油125~156;乳制品63~125;乳及乳饮料10~40;婴幼儿食品50~115。
2.GB2760-2002(μg/kg):固体饮料、冰淇淋,10~20;藕粉50~100;豆奶粉、豆粉,15~60;豆浆、豆奶,3~15;果冻10~40;即食早餐谷类食品,12.5~37.5;膨化夹心食品10~60。
3.FDA,§184.1950(IU/100g;2001):早餐谷物350;粒状及糊状制品90;牛乳42;乳制品89。
中国台湾部署,2009-1-22:
1.形态属胶囊状、锭状且标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中,其维生素D之总含量不得高于800I.U.(20ug).
2.他一般食品及*(辅助)食品,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g食品(未标示每日食用量者)中,其维生素D之总含量不得高于15ug。
3.4.限于补充食品中不足之营养素时使用。